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73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原核定裁判費溢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退還原告溢繳訴訟費新台幣柒仟零伍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與被告離婚事件,於民國98年11月2日向本院起訴,惟原告等起訴時,除訴請離婚及爭取子女監護權利外,未能確認其餘請求金額,嗣其確定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新台幣(下同)500萬元、贍養費300萬元、借予被告購買汽車款項60萬元與子女扶養費65萬元等,經本院合併離婚請求審理,核定原告應繳納裁判費9萬5,575元。然上開子女扶養費65萬元,係屬原告離婚之訴之附帶請求,不應徵收裁判費,本院合併與其他費用計算,致溢收7,050元,應予退還,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譚鈺陵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