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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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原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富豪選任辯護人楊志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偵字第21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富豪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壹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富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就涉嫌自柬埔寨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入境之犯行坦承不諱,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發之鑑定許可書、亞東醫院診斷證明書、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照片、被告與共犯 葉冠榮 、 李宗桂 等人聯繫之通聯紀錄、入出境查詢資料、班機時間查詢資料等件在卷可參,並有海洛因球86顆(驗餘淨重454.90公克,純質淨重355.55公克)扣案可證,堪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以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而其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為法定本刑死刑、無期徒刑之重罪,存有畏罪避刑之高度誘因;且被告搭機自海外運毒入境,在國內、外顯均尚有共犯接應,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3款規定,於民國103年10月1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依法對被告進行延押訊問後,衡諸本案目前訴訟進度情形,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本院認尚無羈押以外之方法得以代替,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月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傅明華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