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10號原告 李慧菁 被告 陳宥佳 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羅東辦公室二樓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映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琬儒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10號原告 李慧菁 被告 陳宥佳 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羅東辦公室二樓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映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