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簡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簡字第560號
原   告  張麗華
被   告  張美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美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6萬
  53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陸拾叁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叁
  仟玖佰陸拾叁元。
二、茲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繳者,即逕行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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