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207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板簡字第2072號
原   告 思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玉峯
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 律師
複代理人   柯智炫 律師
被   告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訴訟代理人  張啟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叁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主張:
(一)查兩造於民國(下同)99年3月1日簽訂合約即「orich瑞
奇科技(合約編號:el3/1/201010:46AM)申辦獎勵研
發補助款(經濟部SBIR/ITDR)乙案企劃費同意書」,原
告並已依約交付保證金新台幣(下同)000000元予被告

(二)次查原告於99年9月15日接獲經濟部委辦機構即「財團法
中國生產力中心」函文通知,就本件系爭申請「小型企
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補助款案,業經審查並經核定
為不通過。
(三)依合約第1條「企劃費與保證金」條款約定,原告委由被
告代為申請經濟部SBIR獎勵研發補助款,如未通過補助申
請,被告應於收到正式退件公文後7日內扣除20,000元之
造冊費後,將保證金130000元退還原告。惟經原告寄發存
證信函催請被告應依約於99年9月23日前退還上開保證金
,被告公司並未依限退還。
(四)承上,被告依合約有給付原告130000元之義務,經催告卻
仍未給付;原告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300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
告負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僅於言詞辯論期日後始提出答辯狀,本院無從斟酌)

乙、程序方面:
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丙、得心證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99年3月1日簽訂合約,原告委由被告代為
申請經濟部SBIR獎勵研發補助款,原告並給付保證金150000
元,兩造約定:如未通過補助申請,被告應於收到正式退件
公文後7日內扣除20000元之造冊費後,將保證金130000元退
還原告,惟原告於99年9月15日接獲經濟部委辦機構即「財
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函文通知,就本件系爭申請「小型
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補助款案,業經審查並經核定
為不通過,原告已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被告還款,被告收受後
迄未履行一節,業據提出合約、收據「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
中心」函、及存證信函暨回執等件影本各1份為證,被告經
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
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
上開主張之事實,應認為真實。
二、按兩造簽訂之合約第1條「企劃費與保證金」條款約定:原
告委由被告代為申請經濟部SBIR獎勵研發補助款,如未通過
補助申請,被告應於收到正式退件公文後7日內扣除20000元
之造冊費後,將保證金130000元退還原告,而被告送件後,
業經審查核定為不通過,原告於99年9月15日接獲經濟部委
辦機構即「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之函文通知,再於99
年9月16日連同上開函文寄發通知被告,被告已收受在案,
亦如上述,則被告自有於收受原告之通知後收到正式退件公
文後7日內扣除20000元之造冊費後,將保證金130000元退還
原告之義務。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13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10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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