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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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91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林婉惠 被告即反訴原告 呂紹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99年度附民字第592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提起反訴,本院於100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其餘百分之九十九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一、被告以其在民國99年間所涉公然侮辱刑事案件,經本院刑事庭以99年度易字第3808號判決後,被告已經提起上訴,該刑事案件尚未判決確定為由,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等語。惟查: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等語,其所謂「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其他訴訟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而言,故此項「他訴訟」專指民事訴訟且已經繫屬者為限。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以裁定移送民事庭審判後,已成為獨立之民事訴訟事件,民事訴訟法院可自行調查、判斷,不受刑事法院認定事實之拘束,客觀上並無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訴訟即無從或甚難判斷之情形。準此,被告聲請在其所涉公然侮辱刑事案件判決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已與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符,礙難准許,先予敘明。
二、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為鄰居,被告在99年4月5日中午12時許以及同日晚間8時許,於原告所有臺中市○區○○街1段106之5號房屋之車庫外、大馬路邊公然侮辱原告等情,因而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嗣被告以原告在當日之兩次對話中,亦有公然侮辱被告之行徑,因而提起反訴請求原告負賠償責任等語。顯見反訴與本訴之標的具有相牽連之關係;且被告所提起之反訴,又非專屬其他法院管轄事件;且在第一審程序,雖有通常與簡易程序之分,除應受法律之限制外,彼此並非絕對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亦即,此時,本訴與反訴仍得全部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又被告提起反訴,尚不致延滯訴訟終結,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60條所規定之各項要件相符,應許被告提起反訴。
三、被告即反訴原告於相當期間內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雖據其於100年5月9日具狀表示伊為大道國中之老師,平時課已然務繁忙,大道國中又早已排定在100年5月12日、13日舉行段考,必須由其監考、難以調班,故以課務為重、無法到庭等語。惟查訴訟當事人多有自己賴以維生之職業與工作,法院所定期日,顯然無從避免當事人之工作時間,否則,審理期日恐怕連安排在夜間或例假日都難以順利進行,故民事訴訟法並未將此等原因列為不能到庭之正當理由,且本院審酌言詞辯論期日當天,被告任教之大道國中舉行段考,被告只須監考、而無授課行為,並不會影響學生之受教權益,況且,被告無瑕應訴,事後卻仍能聲請閱覽本件卷宗,參酌被告曾具狀聲請停止訴訟(已聲請停止訴訟,於法未洽,詳如前述)等情以觀,在在顯示被告此舉行為恐在拖延訴訟而已,殊難照准。本院審查被告不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准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壹、本訴部分: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
⒈請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名譽損失新臺幣(下同)50萬元、生活
不便家人通勤交通費20萬元、搬家費20萬元、房屋裝潢損失200萬元、及精神慰撫金50萬元,總計340萬元。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
原告主張兩造為鄰居,被告認為原告應將所有之自小客車停入車庫,而不應停放在車庫門口處,因而於99年4月5日中午12時許,在原告所有臺中市○區○○街1段106之5號房屋之車庫外、大馬路邊,質問原告之停車習慣,於質問過程中,基於公然侮辱之故意,辱罵原告「妳當什麼溪南國中老師啊,不要臉啦!...妳不要臉!...好自私喔!...妳臉皮很厚!」等語,貶損原告之人格,原告隨即駕車離開前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報案。嗣被告於同日晚間8時近9時許見原告駕車返家時,將車輛停在車庫外之大馬路邊,又再次上前質問原告,於質問過程中,基於公然侮辱之故意,在其住處車庫外馬路上之公開場所,辱罵原告「妳很自私啊!妳本來就很自私啊!...妳真的很丟臉耶...臉皮很厚耶!厚顏無恥啊!」等語,貶損原告之人格。因而訴請被告賠償名譽損失50萬元、生活不便家人通勤交通費20萬元、搬家費20萬元、房屋裝潢損失200萬元、及精神慰撫金50萬元,以上總計340萬元等語。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其先前提出書狀略謂:
㈠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如受不利之判決,請准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㈡陳述:
依刑事庭法院勘驗光碟,顯示原告在當日兩造兩次對話過程中,曾辱罵被告「潑婦罵街…」等語,原告亦觸及刑法公然侮辱罪責。另外,被告在該對話過程中,曾恐嚇被告安全而表示「我(指原告)要你(指被告)領掛號,賠我十萬…」等語,亦即原告在恐嚇被告要讓被告去醫院掛號等情,顯然有恐嚇被告之安全。故原告兩次辱罵被告「潑婦」,且恐嚇危害被告之安全,已使被告心生畏懼、受到精神壓迫、身心失調,須服緩解焦慮之用藥,另因上開事件,造成街頭鄰居之議論,使從事老師工作超過25年之被告尊嚴受到嚴重之踐踏,身心受創,為此依民法第195條規定,原告應賠償被告名譽損失55萬元及6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以上合計共115萬元,並與原告請求之名譽損失50萬元、精神慰撫金50萬元抵銷。
至於原告請求之生活不便家人通勤交通費20萬元、搬家費20萬元、房屋裝潢損失200萬元部分,與被告無關,其為原告之自主決定,與本件沒有相當因果關係,請駁回原告此部分訴訟等語。
貳、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方面:㈠聲明:
⒈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5萬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
⒊反訴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
因反訴被告兩次辱罵反訴原告「潑婦」,且恐嚇危害反訴原告之安全,已使反訴原告心生畏懼、受到精神壓迫、身心失調,須服緩解焦慮之用藥,另因上開事件,造成街頭鄰居之議論,使從事老師工作超過25年之反訴原告尊嚴受到嚴重之踐踏,身心受創,為此依民法第195條規定,反訴被告應賠償反訴原告名譽損失55萬元及6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以上合計共115萬元,在與反訴被告所請求之名譽損失50萬元、精神慰撫金50萬元抵銷後,反訴被告尚應給付反訴原告15萬元等語。
二、反訴被告方面:㈠聲明:
駁回反訴原告之請求。
㈡陳述:
反訴原告每天均辱罵反訴被告,因此,反訴被告才會說如果再罵就法庭上見。且反訴被告當日並沒有要辱罵反訴原告之意思,只是單純陳述反訴原告經常騷擾之事實而已等語。
參、法院之判斷:
一、本訴部分:㈠原告主張兩造為鄰居,被告認為原告應將所有之自小客車停
入車庫,而不應停放在車庫門口處,因而分別於99年4月5日中午12時許、同日晚間8時近9時許,在原告所有臺中市○區○○街1段106之5號房屋之車庫外、大馬路邊,被告曾與原告對話,對話之內容曾為原告錄音存檔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真正,堪認屬實。
㈡又上開錄音內容,經本院刑事庭勘驗結果如下,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屬實:
⒈99年4月5日中午12時許之錄音內容(光碟檔案名稱:99020
8及0405凌晨及中午\\語音00-000000不要臉兩次.amr檔案存檔時間:2010/04/0512:28):
呂:那以後我也可以不小心撞到你家小孩了,是不是?林:我哪時候撞到你,你隨便亂講。
呂:我那天在門口你老公就撞到我啦!每天進出都從我家
這邊,車子那麼大一台,都超過,你有良心一點嘛!林:這是馬路。這是馬路。
呂:(00:15)不要將你車庫弄的美美的,車子都不停裡
面,每次都那麼自私,你當什麼溪南國中的老師啊,不要臉啦!(00:23)林:你這樣是人身攻擊喔!呂老師。
呂:我人身攻擊嗎?你車子都停門口,每次都超過。
林:我車子停我家門口,和你實際上有什麼關係。
呂:(00:31)對,你不要臉!林:你罵我不要臉,人身攻擊。
呂:跟你講過啦!林:我要你領掛號,賠我十萬。
呂:...(00:40)你車子那麼大一台,為什麼不停車庫啊
!好自私喔!林:你每天都這樣子打擾鄰居的安寧。
呂:什麼打擾鄰居?林:對啊!呂:那你車子停那邊,差點撞到我不算啊!林:這是馬路,我到底撞到你什麼?呂:...差點撞到我啊!林:是這樣嗎?呂:...為什麼車子停在門口?林:門口?呂:...還差點撞到我。
林:那是馬路,那是馬路。
呂:馬路就可以撞到人是不是?林:那我有撞到你嗎?是撞到你了嗎?我撞到你了嗎?呂:..撞到我了啦!林:真是倒楣的要命!呂:倒楣,我才倒楣咧!防火巷哪有這樣...
你嫌我們滴水滴的很吵,收起來啊,你超過部分,收起來,每次都嫌我們滴水滴的很吵。
林:我沒有要跟你這種人計較。
呂:車子停在門口,讓人家出入都不方便。
林:你要不要去請大家評評理。
呂:評評理,去評啊!你車子不要超過我們的界線,這個
圍牆...我問你啊,你老公刮我的車,還打破我們家的玻璃...。
林:隨便亂講的話,誣告我們喔!呂:你刮我老公的車,打破我們家的玻璃...。
林:潑婦罵街,我們沒有刮你們家的車,我們沒有打破你們家的玻璃,你誣告,我全部都錄好了。
呂:(02:16)你臉皮很厚。
林:好,我繼續錄。
呂:誣告!⒉99年4月5日晚間8時近9時許之錄音內容(光碟檔案名稱:9
90405晚間\\voice1.mp3檔案存檔時間:1777/11/3023:29,錄音筆時間未校正依告訴人林婉惠稱係2010/04/0521時許):
呂:你自己憑良心講啦!你車子這樣子的話,不是已經超
過界限了嗎?林:這個水龍頭是我的。
呂:對,好,那這邊,柱子到這裡嘛!不要讓我搭你的植
物啊!林:這是馬路對不對?呂:你可以這樣子嗎?我問你?林:這塊土地是你的嗎?呂:你從我們家看,出來看,車子這樣開,我們右轉,會
不會去撞到人家啦,你車子那麼大台,不是小台耶!林:你車子要右轉的話,撞到誰?撞到後面啊!呂:什麼叫做撞到後面?林:因為前面的車子是往這邊開的。
呂:亂講,這一邊啦!這一邊過來的很危險。
林:那你開到對岸去了,會開到對線道,然後會撞到,為
什麼會撞到?呂:(03:04)我們有像你們那麼自私嗎?我有像你那麼
自私嗎?林:不要再說這些話了。
呂:(03:07)你很自私啊!你本來就很自私啊!車庫為
什麼不停啊?林:你不應該管到我家的車停哪裡。
呂:你為什麼車庫不停?林:我車庫很難停,我車停進去,我沒有路可以走。
呂:那我們家也一樣,我們有像你這樣子嗎?很過分啊!
你看你車子這麼大一台,你不是小台車耶!林:我不用跟你講這麼多話。
呂:你不是小台車,你就硬要這樣子,非要這樣子不可,
那你往前嘛!你往前,我就不會找你啊,前面一點啊!林:你每天都堵的我沒辦法出門。
呂:你往前我們不擋你,這樣子我們出來很危險啊!林:你有沒有用樹堵我,到我出不了門?呂:我幹嘛堵你啊!林:你有沒有用水泥塊堵我?呂:你老公差點撞到我耶,你去問鄰居。
林:不要到我家,請出去,請出去,我不喜歡你到我家,請出去。
呂:我問你,你憑什麼罵我們是路霸,人家沒有你停。
林:請你出去,不要到我家。
呂:那不會撞到人,你有沒有撞到我,你老公差點撞到我,你爸爸那天差點撞到我。
林:你不准再對我兒子說什麼話。
呂:你爸爸那天差點撞到我。
林:你不准再對我...呂:事實就是這樣子啊!(林吩咐其子拉鐵門)呂:(04:10)車子停這樣子,不會撞到人嗎?若我停這
樣子的話,會不會撞到你們啊?會不會撞到你們小朋友啊?你想一想嘛!你將心比心啊!怎麼有這麼自私的人啊!(04:21)林:你妨礙鄰居的安寧,每天都大吼小叫。
呂:(04:26)你真的很丟臉耶,你車子硬要這樣子停,丟臉耶你。
(鐵門聲)林:你還是繼續侮辱我。
呂:(04:32)你很丟臉啊!你看,你車子為什麼一定要
這樣子停呢?你車庫可以停啊!林:我為什麼不能這樣子停,這是我的自由。
呂:是啊,你的自由,你可以這樣子嗎?那誰是路霸嗎?林:這是我的自由。
呂:誰是路霸啊?我問你誰是路霸?林:那你可以告我路霸,好嗎?呂:我幹嘛告你路霸,我不像你這樣一般見識啊!我們沒
有說動粗耶!林:你每天都辱罵我。
呂:我問你,有沒有動粗,你們家都動粗啊?林:那我們就交給法院決定,我們沒有動粗。
呂:你用刮的,你用刮的,你用刮的。
林:你每天威脅我、恐嚇我。
呂:誰威脅你?你用刮的。
林:有啊!你威脅,我沒有刮你的車。
呂:你沒有,你車子刮我們的車,你老公刮我的車。
林:沒有。
呂:老公刮我的車。
林:你有證據嗎?如果沒有證據不要誣告我們。
呂:當然有,我目睹,我看見。
林:你看見?呂:對我看見的。
林:...去告我老公刮你的車,不要講這些。
呂:那你車子可以這樣子嗎?你看你真的很過分。
林:我車子停路邊,請你不要在這裡騷擾我。
呂:你看你車子這樣子。
林:每天都這樣子騷擾我。
呂:你這樣子講不聽耶!林:對,我就是要停門口。
呂:(05:30)臉皮很厚耶!林:請你不要再辱罵我。
呂:(05:33)厚顏無恥啊!林:告訴你很多次了,你會得到代價。
呂:那你小孩子出來的時候,你這樣子不會危險嗎?我問
你?林:請你出去,那是我的事情。
呂:人家鄰居放花就是要擋那個安全,為了安全啊!你這
樣子倒退倒退、前進前進倒退(鐵門聲),你有沒有想到別人的安全啊!水溝都壓壞了,水溝都被你壓壞了,對不對?你有想到別人的安全嗎?只想到你自己。
(林吩咐其子進去)呂:說什麼難停,你也要好好跟我們講啊!怎麼可以用刮
的呢?怎麼可以用刮的,用這種暴力呢?把人家花盆弄的亂七八糟,這樣子人家怎麼能接受嗎?林:呂老師,你每天都辱罵我,你每天都這樣子潑婦罵街。
呂:你們刮我的車。
林:每天堵我的車,每天這樣子罵我。
呂:我差點被你撞,我們不能堵嗎?林:我什麼時候撞到你?呂:被你老公。
林:什麼時候?呂:你老公倒車。
林:什麼時候?呂:前二天,你問他嘛!他早上自己有承認啊!林:那你堵我幾天?呂:他今天早上有承認啊!我們365天每天洗澡被你看光光,作愛被你看光光。
(鐵門大力碰撞聲)
呂:違建,你後面違建,有想到別人嗎?有沒有?你浴室
挖這樣子,洗澡不會擔心被偷看嗎?主臥室挖這個樣子,我們窗都不能開啊!出來看什麼view啊!我們窗戶那邊打開來就是床邊,你這樣子有想到別人嗎?所有的領域的占的滿滿的,只想到你們自己很舒服,你有沒有想到別人啊!(林吩咐其子進去)呂:你如果說好,你車子要停這樣的話,你要好好跟我們
講,你用刮的,用刮的,用丟花盆,把我的花盆弄的亂七八糟,你用這種方法人家怎麼能接受嘛!用這種方式人家能接受嗎?罵人家是路霸,到底是誰嗎?誰才是路霸?罵人家路霸的是誰?我告訴你啦!你要存證,我們都有照相啦!怕什麼!㈢由上述對話內容,顯示被告確曾99年4月5日中午12時許,辱
罵原告「妳當什麼溪南國中的老師啊,不要臉啦!…妳不要臉!…好自私喔!…妳臉皮很厚!」等語,又於同日晚間8時近9時,辱罵原告「妳很自私啊!妳本來就很自私啊!…妳真的很丟臉耶…臉皮很厚耶!厚顏無恥啊!」等語。且該等語詞確實足以貶損受侮辱人在社會上之人格和名譽,被告上述對話過程,縱有部分係在私人庭院內發聲、說話,惟其刻意提高音量,聲音大到原告在隔壁或戶外均能以手機或錄音筆錄得相當清楚之對話內容,顯然在客觀上確實足以使附近鄰居或其他路過民眾等不特定人聽聞被告之侮辱言語,確已侵害原告名譽權而受有損害。
㈣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前揭時地侵害原告之名譽等情,已詳如前述,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因此所受之精神痛苦,洵屬有據。按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而,非不可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它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本件原告為溪南國中之英文老師,目前就讀彰化師範大學輔導諮商研究所三年級,臺中市○區○○街1段106之5號房屋為原告所有;而被告則為大道國中自然科之老師,擔任老師工作已超過25年等情,已據兩造書狀記載或言詞辯論期日 陳明 在卷,本院審酌上情以及兩造發生衝突之原委與被告侮辱行為造成原告精神痛苦情節等一切因素,因而認為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以10萬元為適當。
㈤又被告辱罵原告之過程與結果,固然使原告在精神上遭受痛
苦,但原告主張其「名譽權」本身受有金錢50萬元之損失,難謂有據,不應准許。又原告主張因被告前揭侮辱行為,導致其受有生活不便家人通勤交通費20萬元、搬家費20萬元、房屋裝潢損失200萬元等事項,亦為被告所否認,且本院審酌原告上開請求事項,縱認為確實有該項支出,客觀上亦難認為與被告之前揭侮辱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並非被告前揭侮辱、侵權行為之損害,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生活不便家人通勤交通費20萬元、搬家費20萬元與房屋裝潢損失200萬元,均不應准許。
㈥另外,兩造於99年4月5日中午12時、同日晚間8時近9時許,
在臺中市○區○○街1段106之5號房屋車庫門口與馬路間之對話過程,原告亦曾以「潑婦罵街」等言詞回罵被告等情,亦有上開本院刑事庭勘驗原告錄音譯文可稽。原告此等行為已侵害被告之名譽權,原告雖主張並無「污辱」被告之意思,但該「潑婦罵街」之言詞,在客觀上確能使人名譽遭受貶損、精神受有痛苦,一般人都能理解,原告身為國中老師,更無不能明瞭之可能性,故有關原告主張並無「污辱」被告之意思,尚不可採。因此,被告對於原告罵其「潑婦罵街」等語,自得請求原告賠償此部分之損失。至於被告抗辯原告於前揭時、地曾向被告恐嚇「我要你領掛號,賠我十萬」等語,係要被告去醫院掛號而恐嚇被告之安全等情,已為原告所否認。本院審酌兩造上述對話過程與內容,原告向被告表示「我要你領掛號,賠我十萬」等語,應是準備要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賠償10萬元,預告被告等著領取法院送達之掛號信,而非要被告去醫院掛號,事理至明,被告既為資深之國中老師(據被告書狀表示擔任老師工作已超過25年),應不難區辨其間異同,否則,又要如何教導國家未來主人翁之成長與學習。因此,原告對被告表示「我要你領掛號,賠我十萬」等語,應只是原告對被告預告有關權利之行使而已,尚難認為係不法侵害行為,故被告尚不得據此事實請求原告負賠償責任。又有關原告辱罵被告「潑婦罵街」乙節,本院審酌兩造間前述有關精神慰撫金之事項(已詳如前述),以及兩造發生衝突之原委與原告侮辱行為造成被告精神痛苦情節等一切因素,因而認為被告請求原告賠償損害以5萬元為適當。又從原告辱罵被告之過程與結果,固然使被告在精神上遭受痛苦,但被告主張其「名譽權」本身受有金錢55萬元之損失乙節,亦難謂有據,不應准許。又被告抗辯以此對原告之債權與本件原告之請求抵銷,核無不合,抵銷之後,原告尚得請求被告給付5萬元(計算式:10萬-5萬=5萬)。
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
於原告請求逾上開金額部分,尚嫌無稽,不應准許。又本件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復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在此範圍內,應僅在促請法院注意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已,尚無庸另為准許之諭知。另外,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併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併此敘明。
二、反訴部分:㈠如前所述,反訴被告於前揭時、地辱罵反訴原告「潑婦罵街
」乙節,本院審酌兩造間前述精神慰撫金相關事項(已詳如前述),以及兩造發生衝突之原委與反訴被告侮辱行為造成反訴原告精神痛苦情節等一切因素,因而認為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賠償損害以5萬元為適當,逾此金額之請求,並無理由。
㈡至於反訴被告於前揭時、地向反訴原告表示「我要你領掛號
,賠我十萬」等語,應是向反訴原告預告準備要向法院起訴請求反訴原告賠償10萬元,並要反訴原告等著領取法院送達之掛號信,而非要反訴原告去醫院掛號之意思。故只是反訴被告對反訴原告預告有關權利之行使而已,尚難認為係不法侵害行為,故反訴原告尚不得據此事實,請求反訴被告負賠償責任。
㈢又反訴原告在本訴中抗辯以對反訴被告之上開精神慰撫金5
萬元債權與反訴被告之本訴請求抵銷,抵銷之後,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已無債權可言,亦詳如前述。從而,反訴原告請求被告被告給付15萬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尚嫌無稽,應予駁回。又反訴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假執行,其所提反訴既無理由而應予駁回,反訴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肆、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無庸一一論述。
伍、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