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3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交易字第3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交易字第39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舜毅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5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許舜毅(原名 許順益 )業於民國100年8月24日死亡,此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竣閔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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