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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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因郵務送達費有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情形,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後10日內預納2,040元,該裁定已於99年3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聲請人迄今仍未預納,則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劉鴻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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