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32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被告甲○○
號被告丁○○
7號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17
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等3人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被告乙○○另涉犯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惟上揭傷害及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戊○○、丙○○於本院案件繫屬中具狀撤回對於被告3人等之傷害及公然侮辱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黃琴媛法官張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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