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9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莊揚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莊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莊揚於民國99年間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緝字第3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6,000元、1年6月,減為3,000元、9月確定,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18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緝字第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3月、4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26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⑷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23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⑴至⑷復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5067號核准假釋,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2年
3月31日,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0日,及外役監縮短刑期4日,故其刑期終了日期為102年3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何燕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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