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2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282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賴邦元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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