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9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98年6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移送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9年8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8月1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4月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722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件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