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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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3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0四八號),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等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家賢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