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建上更(三)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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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建上更(三)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上更㈢字第21號上訴人德合能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
陳玫瑰 律師被上訴人臺北市立兒童育樂中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李瑜娟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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