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67號上訴人 陸泰陽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陸泰陽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7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8日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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