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65號原告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王永壯 訴訟代理人 蘇國銘 被告 達鴻 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義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前經本院核發105年度司促字第13735號支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並轉為訴訟程序,再經本院以原告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9,588元,於民國105年8月10日以105年度重訴字第465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惟被告已於105年8月3日撤回異議,本案應回歸督促程序,爰提起本件抗告等語,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三、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735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經本院於105年7月21日以105年度補字第123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9,58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嗣被告已於10
5年8月4日具狀撤回異議,原裁定誤以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於105年8月10日以105年度重訴字第465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實屬有誤。是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將原裁定自為撤銷。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