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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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重上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225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於正 訴訟代理人 葉銘功 律師
張太祥 律師被上訴人 陸泰陽 國民被上訴人 楊淑婷 被上訴人 程慧敏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陳俊彬 被上訴人 黃漢斌
王蕙瑄 林孟怡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張稜英 共同複代理人 張秀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尚有待調查之處(被上訴人程慧敏第一次發放庫藏股獲得之16仟股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現仍由程慧敏持有中,並未出賣,則就此部分上訴人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何以聲明請求程慧敏為金錢之返還,請上訴人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補充其為此請求之依據及理由),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呂麗玉法官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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