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61號原告辰洋金屬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華益 訴訟代理人 蘇淑華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三民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李浚昌 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21,3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據繳納裁判費6,830元。嗣原告於民國105年6月13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2,50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擴張為3,121,310元(計算式:621,31
0元+2,500,000元=3,121,310元);復於105年8月25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至3,298,188元,依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核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1,987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6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開訴之聲明擴張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