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202號聲請人 黃俊昌 上列聲請人黃俊昌因與相對人 謝祐典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俊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之相對人謝祐典所簽發之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其票面金額總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元」,與聲請人所請求「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元」不符,請查明並更正之。
二、請提出相對人謝祐典、 謝義德 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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