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重上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225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於正 訴訟代理人 葉銘功 律師
張太祥 律師被上訴人 陸泰陽 國民被上訴人 楊淑婷 被上訴人 程慧敏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陳俊彬 被上訴人 黃漢斌
王蕙瑄 林孟怡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張稜英
張秀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呂麗玉法官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