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46號原告 陳暐杰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複代理人 韓忞璁 律師被告福星利華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昱樺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士哲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姿婷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