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19號聲請人 林谷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山林海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87號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
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以裁定駁回。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劉素如法官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劉維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