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再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11號再審原告 陳漢修 再審原告 陳志峰 再審被告 林湙埕
參加人籃 全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0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6,3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高英賓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