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480號上訴人 蘇增國 訴訟代理人 歐陽徵 律師
韓銘峰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解三 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48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林解三提起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依其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吳國聖法官許旭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正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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