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補字第78號
原 告 楊添吉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7,5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