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補字第78號
原   告  楊添吉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7,5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