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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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98號原告峻勝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淵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曾啓銘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2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40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10,4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宋姿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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