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66號原告 劉詩筠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水蓮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7,380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