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35號原告 趙心婕 被告 田騏睿 即 田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業經被告 陳明 在卷(見本院卷第30頁),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