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83號聲請人 張美君 代理人 許名志 律師複代理人 呂思翰 律師相對人 郭雅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郭雅玲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郭雅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道0段0號6樓,即新北○○○○○○○○)於民國○○年○月○○○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郭雅玲遺產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美君為失蹤人郭雅玲之女,失蹤人於民國73年3月23日離家之後,即未再歸返,音信杳然、生死不明,迄今已逾7年,前經本院裁定准予對其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現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報失蹤人郭雅玲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爰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郭雅玲於73年3月23日離家之後,即未再歸返,音信杳然、生死不明,迄今已逾7年等情,業經本院於112年11月13日裁定准予對郭雅玲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在案,有本院112年度亡字第83號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等件在卷為憑,現今陳報期間屆滿,未據郭雅玲陳報其生存,或知郭雅玲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亦有聲請人113年5月17日聲請裁定死亡宣告狀在卷可稽,堪信郭雅玲目前仍為生死不明狀態。是聲請人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郭雅玲失蹤滿7年後提出本件聲請,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四、次查,失蹤人郭雅玲自73年3月23日起失蹤,失蹤時未滿80歲,計至80年3月23日失蹤已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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