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83號聲請人 游麗菊 相對人 游健祿
徐小萍
游健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77,54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聲請人應繼分1/6=1,477,5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蔡甄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佳穎附表一:被繼承人之遺產及核定價額編號項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參考依據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1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正南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層次面積:60.48㎡陽台:10.08㎡平台:10.08㎡總面積:80.64㎡1/4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房地同條街巷弄13號2樓建物成交行情,經計算平均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39,311元。(計算式:139,311×80.64×1/4=2,808,510元)。2,808,510元2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3樓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正南段0000-0000地號土地層次面積:60.48㎡陽台:20.16㎡總面積:80.64㎡1/4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房地同條街巷弄13號2樓建物成交行情,經計算平均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39,311元。(計算式:139,311×80.64×1/4=2,808,510元)2,808,510元3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4樓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正南段0000-0000地號土地層次面積:60.48㎡陽台:20.16㎡總面積:80.64㎡1/4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房地同條街巷弄13號2樓建物成交行情,經計算平均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39,311元。(計算式:139,311×80.64×1/4=2,808,510元)2,808,510元4合作金庫存款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3元5上海商銀存款115元6國泰世華銀行存款#30720元7國泰世華銀行存款#483282元8陽信商業銀行76,289元9郵局31,246元10太子建設股票80股968元11寶成建設股票88股880元12中國力霸431股4,310元13中國力霸711股7,110元14中國力霸275股2,750元15車牌號碼AKW-5353汽車300,000元16車牌號碼NKZ-9720機車10,000元17車牌號碼M82-305機車5,000元18全盈支付368元19一卡通1元20街口電子支付382元總價8,865,2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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