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599號
原 告 林俊洲
被 告 蕃茄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雄
上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
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原告係因兩造間蕃茄村漢堡連鎖加盟契約書第22條關於懲
罰性違約金之規定簽發系爭本票予被告,此經原告於起訴狀
內記載明確,則原告以其未有違約情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
在之主張,顯係因兩造間蕃茄村漢堡連鎖加盟契約書之法律
關係所生,而兩造簽訂之上開契約書第26條約定:「如因本
契約涉訟,雙方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該契約書在卷可佐,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