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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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3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歐邦祥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張文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1,71
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