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雅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129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雅婷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並
所犯法條欄第四行「各、調查報告表」應更正為「、調查報
告表」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玆
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曾有詐欺前科之素行、騎車疏未注意與告訴人騎
乘之車輛發生擦撞、造成告訴人受傷之程度及坦認犯行,且
已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惟僅依和解條件給付部分賠償金
額,有調解筆錄1份及公務電話紀錄表4份在卷可佐之犯罪
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