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9年度員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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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吳進仲
       賴佳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宗賢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01,0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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