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7720號債權人乙○○兼法定代理丙○○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法定代理人丙○○對債務人甲○○並無
子女扶養費用之請求權,非債權人,請更正聲請狀法定代理人部分之記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