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聲請人甲○○
號代理人 張運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更生程序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曾秀貞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3,74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提出聲請人及配偶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說明戶籍地之房地係何人所有?與聲請人間關係?
三、母親戶籍地(門牌號碼新竹縣芎林鄉中坑村7鄰赤柯寮38之1號)之房地係何人所有?與聲請人間關係?聲請人是否居於此處所?
四、提出最新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租金5,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提出每月薪資收入32,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帳戶存摺影本、薪資單等)。
六、提出94、95年經營長青企業社之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七、說明96年1月至98年6月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收入數額?如何負擔每月必要支出及扶養支出?
八、提出配偶常可及母親 徐范 美妹之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近兩年內歷次贈與資料及勞保異動清單,並說明有無領取任何津貼、補助?
九、說明每月支出扶養費母親5,000元、兒子6,000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