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211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上
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簽立之分期e卡申請書原本及影本(影本請
放大字跡)。
三、原告應就被告辯稱未給予其合理審閱期間之詞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