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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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731號
原 告 戴潔
代 理 人 黃麗君
被 告 陳雅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雅雯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陳雅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院前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09年11月4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為憑,惟原告迄未繳納,有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
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起訴
即難認為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