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62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銘威被告徐奕偉被告劉彥辰被告劉淑貞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傅銘威、徐奕偉、劉彥辰、劉淑貞因恐嚇取財案件,原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本院簡易庭簽請改行通常程序後,被告已自白犯罪,且依其他現存之證據顯足認定犯罪事實,本院爰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紀雅惠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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