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5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一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四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四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
法官謝雨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洪育祺┌─────────────────────────────────────────────────────────────┐│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蔡木榮 │高雄市第三信用│一八四0─一│參萬捌仟元│九十三年四月十日│KAA0一一六八│││││合作社前金分社││││三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