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1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17號抗告人 張記源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建綸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