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18號原告 石育麟 上列原告對被告 羅曉蘭 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非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法第77條之14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書記官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