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2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雪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0年度速偵字第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傳真機壹臺、計算機壹臺、臺灣大樂透簽注單壹張、臺灣539簽注單壹張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雪雲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速偵字第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傳真機1臺、計算機1臺、地下臺灣大樂透簽注單(臺灣大樂透簽注單)1張、今彩539簽注單(臺灣539簽注單)1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曾雪雲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速偵字第28號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於100年3月1日,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99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至101年2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處分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而該案扣案之傳真機
1臺、計算機1臺、臺灣大樂透簽注單1張、臺灣539簽注單1張,為被告曾雪雲所有,供該案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曾雪雲供述明確在案,並有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00年度保字第155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檢察官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