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50號原告0000-000000(年籍住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年籍住所詳卷)被告 林秀桃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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