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418號
原   告  張國雄
被   告  楊献章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車輛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車輛交易現值即新臺幣(下同)2萬
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定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