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勞上易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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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勞上易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上易字第一三七號
上訴人祥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寶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 律師
李進成 律師右一人複代理人 劉鴻濃 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 律師
陳瑞萍 律師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許文章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官秦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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