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4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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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430號

原告 何榕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8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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