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原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易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被告卓弘翌揚被告陳顥前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7年4月26日上午10時40分,在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郭德進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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