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字第一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丁○○甲○○右列被告等因賭博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四人「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跑馬、麻將、金豹各壹台(含IC板貳塊)」,應更正為「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跑馬、麻將、金豹各壹台(含IC板參塊)」。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跑馬、麻將、金豹各壹台(含IC板貳塊)」,應更正為「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跑馬、麻將、金豹各壹台(含IC板參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育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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