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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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交附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字第四六號
被告乙○○原告甲○○右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三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田幸艷法官陳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同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